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检中心-首页
   

 

 

[内部入口]

 

特种设备首页

制造许可流程

特种设备产品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制造许可流程

文本框: 4. 鉴定评审
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文本框: 4. 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文本框: 3. 产品试制
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
 
文本框: 2. 受理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
不予受理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文本框: 1. 申请
制造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境内制造)或国家质检总局(境外制造)提出申请
     

版权所有: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网站客服  信箱:pmtweb@pmtlab.com    电话:0716-8120270    qq:526782